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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房屋安全鑒定:五種情況可托機構進行鑒定
對于房子的安全問題,都是大家十分關心的問題。新買的房子住了一段時間怎么有裂縫,新買的房子墻體竟然有發霉的想象,新買的房子粉刷層有脫落的現象等等一系列問題,是由于什么樣的原因造成的?又會不會影響到房子的結構安全呢?
根據相關的規定來看,房子交付并且投入使用之后,有以下5類情形的時候應該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相關的房屋安全鑒定。
分別是: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傾斜、裂縫、變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
(四)房屋需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另外對于一些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該每五年委托相關的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房屋超過了設計使用的年限,經果相關的安全鑒定可以繼續使用的,應該重新去界定使用期,期滿后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那么房屋安全鑒定應該由誰來委托,委托誰進行鑒定?鑒定后是危險房屋又應該怎么樣去處理呢?
房屋安全鑒定應該由房屋產權人來委托;如果一棟房屋內有多個產權人,可以由房屋所在的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是村(居)民委員會委托來做相關的鑒定。委托人可以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鑒定單位名錄里選取鑒定單位進行相關的房屋安全鑒定。
委托人可以根據相關的鑒定單位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治理。
經過相關的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單位應該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當前危險程度較輕的采取適當的安全技術措施之后,尚且能夠短期使用,但依然需要繼續的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后,可以解除危險的一些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沒有修繕價值,暫時不方便進行拆除,又沒有危及到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沒有修繕價值的,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